2016年注會綜合考試稅法知識點
注會綜合考試稅法知識點歸納
綜合考試稅法知識點:稅法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核心),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實質課稅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新、程序從舊原則,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稅法要素: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
稅收收入劃分
中央固定收入: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增值稅
地方固定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企業所得稅(鐵路銀行保險海洋石油總部集中繳納的歸中央,其余中央60%,地方40%),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外,其余中央60%,地方40%),資源費(海洋石油歸中央,其余歸地方),城市維護建設費(各總部繳納的歸中央,其余歸地方),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97%,其余3%和其他歸地方)
國際重復性征稅
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進行征稅。
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征稅主體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進行征稅。
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各國在稅收制度上普遍實行復合稅制導致的。
納稅人所得和收益的國際化和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是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前提條件。
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是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
綜合考試稅法知識點:營改增方案
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從今年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升級。當天,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負責人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有關問題作出詳細解讀。
四個行業適用兩檔稅率
兩部門負責人在答問中表示,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4個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征增值稅。其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這些新增試點行業,涉及納稅人近1000萬戶,是前期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總戶數的近1.7倍;年營業稅規模約1.9萬億元,占原營業稅總收入的比例約80%。
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
繼上一輪增值稅轉型改革將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納入抵扣范圍之后,本次改革又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無論是制造業、商業等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
老合同、老項目采取過渡性措施
新增試點行業的原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原則上延續,對老合同、老項目以及特定行業采取過渡性措施,對服務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預計今年營改增將減輕企業稅負5000多億元。 政策文件和操作辦法將于近期發布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正在抓緊起草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辦法,將于近期發布。
五項工作確保試點順利推進
目前,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已不足2個月時間,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4個行業涉及近1000萬戶納稅人,試點準備的時間緊、任務重。為確保試點的如期順利推進,幫助納稅人盡快做好試點準備、平穩實現稅制轉換,財稅部門已作部署安排,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緊準備營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辦法,盡快公布。
二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讀、操作實務、服務措施和熱點難點等在內的宣講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和納稅人訴求,為改革順利推進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三是國稅、地稅部門早日對接,建立聯席工作制度,及時辦理納稅人檔案交接手續。做到無縫銜接、平滑過渡、按時辦結,交接過程中不給納稅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四是稅務部門分批次做好對試點納稅人的培訓輔導以及稅控器具的發放、安裝,確保試點納稅人懂政策、能開票、會申報,幫助試點納稅人適應新稅制、遵從新稅制、獲益新稅制。
綜合考試稅法知識點: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3)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應按規定納稅。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該收益都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提示】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5.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