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會經濟法客觀題知識點
經濟法客觀題知識點歸納
經濟法知識點:優先股
優先股的發行主體
在試點階段,只有上市公司(含注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發行優先股。
優先股的發行和交易
1.發行條件
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2.優先股公開發行時的特殊要求
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指導意見》要求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解釋】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可就第(2)項和第(3)項另行規定。
3.優先股的交易轉讓及登記存管
(1)優先股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2)優先股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經濟法知識點:資產評估的范圍
1.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5)產權轉讓;
(6)資產轉讓、置換;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9)資產涉訟;
(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2.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經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行無償劃轉;
(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者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經濟法知識點:市場支配地位及認定
一、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對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1)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未必是“獨占”者。(2)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3)市場支配地位是一種市場結構狀態。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排擠競爭對手或不公平交易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可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排他性濫用和剝削性濫用。
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一)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依據的因素
1.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二)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反壟斷法》規定了以市場份額為基礎的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推定標準。根據該標準,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于多個經營者可能共同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或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這些經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對于多個經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經濟法知識點:保證責任
1. 保證的責任范圍與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關于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主要把握三點內容: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人要按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人免責。
【解釋】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3. 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
?、賯鶛嗳藨敯凑占s定實現債權;
②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鄣谌颂峁┪锏膿5模瑐鶛嗳丝删臀锏膿崿F債權,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芴峁5牡谌顺袚鷵X熑魏?,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解釋】注意“債務人”提供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