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共基礎知識知識點
2016公共基礎知識知識點
憲法特征: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內容(內容具有根本性、宏觀性、全面性的特點);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合憲性、個人和組織行為準則); 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程序更復雜; 具有突出的政治特性。
憲法的修改:全國人大會或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議,三分之二人大代表通過
2、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產生:臨時憲法:1949年9月29日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發展:1954第一部,1975第二部,1978第三部,1982現行憲法
3、分類
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大部分成文 剛性和柔性:是否具有嚴格的制定修改機關和程序 欽定、協定和民定:制定機關;大部分為民定
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英國(不成文憲法);最早頒布成文憲法的國家:美國1787憲法;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法國1791憲法;第一步社會主義憲法:1918蘇俄憲法
4、憲法的保障和監督
保障內容: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人們行為的合憲性 監督制度:全國人大及其會
5、國體和政體
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6、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和復合制(我國是單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本機人大產生;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原則:在中央領帶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
(2)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治鄉不屬于自治地方)
(3)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不享有外交和防務權,人大對其基本法有修改權)
7、基本經濟制度和政黨制度
經濟制度:共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基礎: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共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分配制度: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
政黨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政治基礎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基本方針。不屬于國家機構)
8、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的特征:法定性、目的性、相對性和可放棄性 義務的特征:法定性,強制性、利他性、不可放棄性
9、國家機構(閱讀)
中央國家機關:(1)人大及(修憲、監憲、組織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決定國家大事、罷免其他中央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等)其會(正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和適當少數民族代表;解釋監督憲法、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是行使立法權的機關); (2)主席(和副主席由人大選舉、年滿45歲);
(3)國務院(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行政機關;批準區域劃分)
(4)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地方國家機關: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市(含自治州);縣(含自治縣);鄉
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原則:民主集中制;責任制;精簡和效率;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社會主義法治
第二部分: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1、概念及特點 行政法淵源
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特殊淵源: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 特點:
(1)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
(2)易于變動
(3)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常交織并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中
2、行政行為及其分類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1)抽象與具體:對象是否特定
(2)內部與外部:作用對象的范圍
(3)依職權與依申請:是否可以主動做出行為
(4)羈束與自由裁量:受法律約束的程度
(5)單方與雙方:有無相對方
(6)要式與非要式: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
(7)作為與不作為:是否以作為方式表現
(8)立法、執法、司法行為: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9)自為、授權、委托:行政職權的來源分
3、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約束力、公定力、執行力
4、成立與合法要件:
成立要件:主體要件、主觀方面要件、客觀方面、功能要件 合法要件: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
5、行政立法行為
特征:行政性和立法性
立法主體: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
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經濟特區的市政府
立法分類(重慶教材無,了解):一般授權立法與特別授權立法:依立法權來源分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立法主體
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立法內容、目的不同 立法原則:依法立法、立法民主、加強管理與增進權益相協調原則
6、具體行政行為(重慶教材無,了解)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區別行政仲裁、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P27)
依職權行政行為: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沒收、征購的區別P28),行政處罰(6原則:處罰法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公正、公開,處罰救濟,一事不再罰,過罰相當)、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P31)
7、行政主體實施的其他行為(重慶教材無,了解) 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8、行政復議(P32)
不能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 復議管轄:
(1)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
(2)金融、海關、國稅、外匯等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上級主管部門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
(4)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出行政行為的部門或政府 對復議結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5日內?),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申請復議期限:60日
復議程序:申請、受理、審理、決定
特點:行政性,監督性,嚴格的程序性、救濟性
9、行政訴訟法(P36)
基本原則:(1)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2)起訴不停止原行政行為執行(3)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4)被告負主要主要舉證責任原則(訴訟過程中被告不能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基本制度:公開審理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兩審終審制度(與民事相同) 受理范圍:P106(重慶教材)閱讀
判決形式:維持、撤銷(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履行、變更、確認判決,行政賠償判決
10、行政賠償方式(P41):
人身:支付賠償金,財產: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第三部分: 刑法
1、刑法原則: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效力:地域效力(行為和結果其一在境內)、對人的效力,時間效力
3、犯罪的本質和特征:本質上具有社會性和階級性,特征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4、犯罪的構成:
客體:法所保護而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客觀方面:犯罪行為(作為與不作為)和犯罪結果(前兩者為必要要件)、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主體:人(必要條件:責任年齡—16和責任能力)和單位 主觀方面:故意(直接-希望、間接-放任)、過失(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5、單位犯罪:兩罰制——主要負責人判處刑罰,單位判處罰金
6、刑罰
主刑:管制(3月-2年,數罪并罰3年)、拘役(1-6月,1年)、有期(6月-15年,20年)、無期、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7、刑罰裁量與執行(重慶教材無,了解) 原則:以犯罪事實為依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一般累犯:有期徒刑及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內又犯能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之罪的人
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任何時候 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動投案
特別自首: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為 立功: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數罪并罰:吸收(無期徒刑和死刑),限制加重(有期,管制,拘役),并科(主附刑)原則 數罪并罰三種情況:
(1)宣告前犯數罪:限制加重原則最高刑以上總和之下
(2)判決后未執行完發現新罪:限制加重,已執行刑期計算在內
(3)判決后未執行完犯新罪:未執行刑罰與新罪刑罰實行限制加重原則
8、緩刑、減刑、假釋(重慶教材無,了解)
緩刑: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不致危害社會;累犯不適用;根據犯罪情節和刑期確定考驗期;附加刑仍需執行;考驗期內沒有犯罪、違規,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并公告,犯罪違規的執行原判;發現新罪的取消緩刑,重新審判執行刑罰
考驗期: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月;有期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緩刑期從判決日算起)
減刑: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的1/2,無期不少于10年
假釋:只適用于無期和有期,并已經執行原判刑罰1/2以上(無期為10年);不是累犯或暴力犯罪判10年以上的罪犯
考驗期:有期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為10年
9、常見的犯罪與刑法(P62)P106(重慶教材)閱讀
貪污、受賄、重大責任事故、走私、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搶劫、搶奪、盜竊
10、辯護人的范圍:律師,人民團體或嫌疑人、被告人單位推薦的人,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或監護人
第四部分 民法
1、核心理念:意思自治
2、原則: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自愿)、誠實信用、權利不得濫用、公序良俗、(保護公民、法人權益)
3、自然人: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民事能力: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18歲,16-18,10-18
4、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不享有人身權,民事行為能力由法人機關或代表人實現,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 權利能力與自然人區別:
(1)享有時間不同(2)享有范圍不同(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差異,但法律地位平等
5、監護:管理和保護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是職責而非權利
監護人的設定:未成年人(1)父母(2)祖父母(3)兄姐(4)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5)爭議時由父母單位或本人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無、限制、精神病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本人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6)爭議時本人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的職責:(1)代理民事活動(2)保護人身財產安全(3)承擔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4)監護人不履行責任造成損失要賠償
6、民事法律行為
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實質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必須確定和可能)、形式要件(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默示形式)
7、無效的民事行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的(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4)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1年內
8、可撤銷、變更民事行為:(1)重大誤解(重大情況下才可撤銷)(2)顯失公平(3)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為
9、效力待定民事行為:(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依法不能實施的行為(2)無權代理行為(3)無權處分行為
10、代理分類:
(1)法定、指定、委托代理(前兩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
(2)顯名代理隱名代理(被代理人是否明示)
(3)本代理、復代理(代理人基于復任權再指定代理人)
(4)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數量)
代理權的行使原則:權限內代理、親自代理、盡勤勉和謹慎義務、保密原則
11、物權的分類:(1)自物權(自己的物即所有權)和他物權(他人的物,如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主物權(如所有權)和從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 (3)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置權和留置權)和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區別:取得方式和成立要件不同
所有權內容: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
特點:是最完全的物權權利;是一種絕對權;具有強烈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具有永久性 物權:對事權、絕對權
基本原則:物權法定、物權公示、物權優先、一物一權
12、債: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產生債的行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
債的產生依據:合同(最主要最常見)、不當得利(無法律或合同根據收益而使他人受害,返還受害人)、無因管理(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侵權行為(賠償之債)、締約過失(過失方為債務人)、單獨行為(單方許諾如遺贈、設定幸運獎)、其他
債的分類(了解):
(1)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雙方人數
(2)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多數人一方中個人承擔權利義務的關系 (3)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債的標的物屬性 (4)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標的單一還是可選 (5)主債和從債:是否能獨立存在
(6)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合同是前者;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后者 債的消滅: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及主體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終止 債權:對人權,相對權
13、合同的特征:當事人的自愿基礎、當事人的法律平等、有目的的法律行為、確立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內容合法
合同的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 合同的分類:P82(重慶教材無此內容)
合同的訂立:邀約(意思表示、是受相對人承諾拘束的意思表示、具備合同的要素)、承諾(受要約人做出、承諾與邀約一致、在承諾期內做出,遲到或有更改的承諾是新的邀約)
合同的效力:無效的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社會和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撤銷、變更的合同:(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為 效力未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訂立的(2)無權代理他人名義訂立的(3)無
權處分訂立的 須經追認才有效
合同的責任:締約過失(假借訂立合同謀取利益,賠償)和違約責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合約定;支付
違約金、支付賠償金、強制履行、支付價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退貨) 合同的擔保:人(即保證,債務人不履行由擔保人按約定履行)、物(抵押權-不轉移占有權、質押權-轉移占有權、留置權-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優先受償權等)、金錢(定金-不得超過標的物的20%、押金等,)
14、知識產權(即智力成果權),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民事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特征: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客體具有客觀表現形式、首創性、新穎性,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著作權:含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再現作品獲得報酬權、演繹權)
保護:公民為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法人或組織為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享有的獨占權
申請原則及保護:一件發明授一項專利、先申請原則;發明20年,新型設計10年,自申請日算起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收繳非法制造商品等)
商標權:商標所有人依法對自己注冊的商標享有的專利權 特征:時間性、專有性、地域性
取得和期限:注冊原則、先申請原則。有效期10年,自核準之日算起,續展有效期10年。 (工商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責令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嚴重時刑事責任)
15、人身權特征:以主體人身為基礎,沒有直接財產內容,是主體的不可缺少權、絕對權和支配權
分類:(1)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權),(2)身份權(親權、配偶權、親屬權,榮譽權) 保護: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6、財產繼承權:特征是與財產所有權、身份,法律事實相聯系(三個聯系)
5個原則:保護繼承權,男女平等,養老育幼、互濟互助,互諒互讓、團結和睦,權利義務相一致 繼承順序:第一:配偶、子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女婿和兒媳 第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繼承(適用于法定繼承)和轉繼承
遺產分配原則:一般平均、照顧、權利義務一致、協商原則
17、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行為違法、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過則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18、訴訟時效:1年:身體傷害,商品不合格未聲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財物丟失或損害 2-20年:調查取證費時耗力的疑難案件或涉外經濟糾紛 20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終止規定
中止:后繼續計算;中斷:后全部重新計算;延長
(宣告死亡或失蹤的機關:人民法院;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時間:2年)
19、民事審判程序
一審:普通程序(6月內審結),簡易程序(3月內審結)
二審:不服一審裁定上訴期為10日,30內終審裁定;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為15日,3月內審結 特別程序:適用于: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死亡案件,認定無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宣布破產程序
20、仲裁:自愿將爭議提交到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
原則:自愿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獨立仲裁原則,或裁或
審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