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課后習題答案
保險學課后答案
第一章:保險概述
1.B
2.D
3.B
4.A
5.危險是指損失發生及其程度的不確定性。
6.根據起因,可劃分為自然危險與社會危險;根據危險發生的形態,可分為靜態危險與動態危險;根據所涉及和影響的范圍劃分,可分為基本危險和特定危險;根據損失發生的后果,可分為財產危險,人身危險,責任為先和信用危險。
7.危險管理的目的是以盡可能小的成本來換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經濟利益。
8.危險管理的過程通常包括危險管理目標的確定,危險識別,危險衡量,危險處理和危險管理效果的評估等。
9.可保危險是保險客戶可以轉嫁和保險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險。可保危險需滿足以下條件:
(1)危險損失可以用貨幣來計量(2)危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3)危險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4)危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具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5)危險具有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10.危險,危險管理與保險有著密切的關系,主要表現為:危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依據;保險是危險管理中傳統有效的危險財務轉移手段;保險經營效益要受到危險管理技術的制約;保險發展與危險管理發展相互促進。
11. (1)聚資建立基金(2)對特定危險的后果提供經濟保障(3)財務轉移機制。
12.保險損失說又稱損害說,該學說以“損失”這一概念為中心,主要以損失補償的角度來剖析保險機制。強調沒有損失就沒有保險,認為保險是“損害填補”和“損失分擔”,有損失才有保險的必要。該學說與保險產生的根源相吻合,現代意義上的保險發源于海上保險,而海上保險產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船舶和貨物損失的補償問題。損失說的主要理論分支包括損失補償說,損失分擔說,危險轉移說和人格保險說。
13.保險非損失說認為“損失說”不能總括保險全面的屬性,應擺脫損失概念,尋找一種全面解釋保險概念的學說,于是產生了許多非損失說理論,包括保險技術說,欲望滿足說,相互金融說和財產共同準備說。
14.保險與銀行,證券一樣都歸屬于金融服務業,其產品是無形服務。保險這種經濟行為之所以能夠進行,是因為社會對保險產品有需求和供給。
15.投保人購買保險,保險人出售保險實際上是雙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經過自愿的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合同。
16.從社會功能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危險損失轉移機制。保險是眾多單位和個人結合起來,變個體對付風險為大家對付風險,從整體上提高了對危險事故的承受能力。
17.保險的對象,即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人對其承擔保險責任的各類危險載體,也叫保險標的。
18.保險與賭博:
(1)賭博中的危險,即純粹風險是由賭博行為本身引起的。但在保險中,危險是客觀存在的,危險的存在與否并不依賴保險本身的行為。
(2)賭博有可能使你獲利,而保險無此可能。(3)它們與隨機事件的關系不同。
保險與儲蓄:
(1)體現的經濟關系不同。(2)遵循的原則不同。
(3)儲蓄對于個人來說,支付與反支付具有對等的關系;保險對于整體而言,支付與反支付具有對等的關系,對個人則不具備這種關系。
(4)保險中采用了特殊的精算計算方法,而儲蓄則不需要這些復雜的計算技術。
保險與擔保:
(1)保險的運作在于雙方相互的行為;而在擔保中,僅擔保人有單方面義務。
(2)保險的基礎在于對危險事故發生概率的精確計算;擔保沒有這種基礎。
(3)保險合同是獨立契約,而擔保合同則為從屬契約。
保險與救濟:(1)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而救濟則不是合同行為;(2)保險是雙方的行為,而救濟是單方面的行為;
(3)保險賠償金的大小要根據損失情況而定;而救濟金的多少要分情況。
19. (1)自保公司可以減少或消除許多開展傳統保險業務所必需的費用。
(2)自保公司在保費收取和賠款支付方面有很大的變通性
(3)因為自保公司投資的收益也屬于母公司,所以母公司可以享受到保險公司投資方面的好處。
(4)如果法律將自保公司規如保險公司一類,自保公司不但可以在已決賠款和費用中享受稅收優惠,還能夠在賠款準備金中獲得稅收減免。
(5)自保公司的存在使母公司在傳統保險市場上更有優勢。
20.分擔危險:保險組織通過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建立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用保險基金進行補償。
補償損失:把危險分散給大家的過程也就是對遭受損失的個體進行經濟補償的過程。
21.保險的基本職能是指保險在一切經濟條件下均具有的職能,而派生職能是指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制度的演進,保險逐漸具有的職能。
22.有助于穩定社會再生產循環:當一家企業發生危險事故,生產受到影響時,通過保險可以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以最快的速度恢復生產,從而把對其他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點。有助于社會經濟交往。保險可以確保某一方面的信用,從而使社會經濟交往順利進行。
23.略。
24.三者所反映出的保險性質不同。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義務進行相應的履行;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對社會勞動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政策保險是政府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運用普通危險的技術而開辦的一種保險。商業保險一般遵循自愿原則,社會保險則采取強制原則。
25.原保險與再保險對于危險損失轉移的層次不同。原保險是危險的第一次轉移,再保險是對危險的第二次轉移。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在于二者對危險分攤的方向不同。共同保險是為現在保險人之間的橫向分攤;再保險則是為現在保險人之間的縱向分攤。
26.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內就同一標的物的同一危險像若干保險公司投保,如果保險金額之和沒有超過標的的財產的實際可保價值,稱為復合保險;如果保險金額之和超過標的財產的實際可保價值,稱為重復保險。
第二章:保險的基本原則
1.D
2.C
3.A
4.D
5.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要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騙和隱瞞行為。
最大誠信原則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作出是否締約及締約條件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和承諾。
最大誠信原則具體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6. (1)這是保險經營的特殊性決定的(2)保險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險人的最大誠信
(3)規定最大誠信原則也是保險本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決定的。
7. (1)違反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有四種情況:一是漏報;而是誤告;三是隱瞞;四是欺詐。不同的情形處分也不同。一般因過失或疏忽而未如實告知,當足以影響保險人解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肌膚保先進的責任,但是可以退還保費。
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盡告知義務,如對免責條款沒有明確說明,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對于保證的事項,無論故意或者無意違反保證義務,對保險合同的影響是相同的,及時違反保證的實施更有利于保險人,保險人仍可以以違反保證為由是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而且對于破壞保證,除人壽保險外,一般不退還保費。
8.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它的本質內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隨之失效;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保險利益額度以外的利益。
9. (1)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猶豫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某種經濟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關系而產生的,包括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合同利益(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決定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
(3)投保人于其所應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之間的法律關系構成了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
(4)信用與保證保險是一種擔保性的保險,其保險標的是一種信用行為,權利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建立合同關系,雙方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系,當義務人因種種原因未能履行應盡義務,是權利人遭受損失時,權利人對義務人的信用存在保險利益;而當權利人擔心亦無人的履約與否,守信與否時,義務人因權利人對其信譽懷疑而存在保險利益
10. (1)為了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2)為了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3)保險利益原則規定了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賠付的最高額度。
11.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失,是促使損失結果發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決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若引起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若近因屬于除外責任,則保險人不負額賠償責任。
12.第一種方法是從原因推斷結果,即從最初的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直至最終損失的發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第二種方法是從結果推斷原因,即從損失開始,從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沒有中斷,則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13.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賠償,用于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但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在于:
第一,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其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
第二,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
第三, 堅持損失補償能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14.損失補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補償金的數量受到實際損失,合同和保險利益的限制。
(1)損失補償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2)危險補償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險金額為限。
(3)損失補償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
15.(1)重復保險的損失分攤原則(2)代位原則(3)保險委付
16. 第一,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和第三者必須同時存在損失賠償請求權
第二,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第三,被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
17.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予以賠償的行為。
委付成立的條件是:第一,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的推定全損為條件。第二,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第三,委付必須就整體的保險標的提出要求。第四,委付必須經保險人同意。第五,委付不得有附加條件。
18.第一,代位追償只是一種純粹的追償權,取得這種權利的保險人無需承擔其他義務;而保險人在接受委付時,則是將義務和權利全部接受,既獲得了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又須承擔該標的的產生的義務。
第二,在代位追償中,保險人只能獲得保險賠償金額內的追償權,而在委付后,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處置而取得的額外利益由保險人獲得,而不必返還被保險人。
